新進勞工可以拿以前的體檢報告來繳交嗎? 一定要正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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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醫療機構篇 事業單位及勞工篇 主題網站 ::: 首頁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事業單位及勞工篇 新進勞工可以拿以前的體檢報告來繳交嗎?一定要正本嗎? 分享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111-08-22 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該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二、因此,新進勞工繳交之一般體格檢查報告,如符合下列3項原則,即可免再實施體檢:(一)報告之檢查項目,符合該規則第16條附表九之檢查項目。

(新進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須另有附表十規定之檢查項目)(二)報告之檢查期限,符合該規則第17條規定,即未滿40歲,每5年1次、年滿40歲未滿65歲,每3年1次、年滿65歲,每年1次。

(新進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各該特定項目檢查,未逾1年)(三)該檢查須於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執行(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可直接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查詢)。

三、雇主倘基於職場健康管理,需勞工提供一定期限內之一般體格(健康)檢查報告,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訂定有關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等事項於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或工作守則,並告知勞工,或經勞資協商約定,取得勞工同意後為之。

四、目前尚無強制規範繳交給雇主保存的報告必須為正本,但為求報告之正確與真實性,如為影本,雇主仍應與勞工共同確認其與正本無誤。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發布日期:106-12-05 點閱次數:240492 回上一頁 收合 本署介紹 首長簡介 發展沿革 職掌及組織 聯絡資訊 重大政策 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 勞動部重大政策 職業安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獎項 政府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 綜合安全 營造安全 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 宣導專區 職業衛生 作業環境監測 化學品管理 勞工健康服務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COVID-19職場防疫專區 呼吸防護計畫專區 局限空間作業專區 高氣溫作業危害預防專區 石綿專區 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專區 勞動檢查 勞動檢查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資料登錄訊息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 職業災害統計月報 事業單位職災通報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 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 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 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及檢查流程 職災保護 職災勞工津貼補助 職業傷病診治、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服務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說明專區 新聞與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公布欄 活動訊息 職災訊息 就業資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 招標資訊 工安警訊 業務統計 勞動統計查詢網 本署年報 本署業務統計 年報統計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檔案下載 政府資訊公開 廉政園地 性別平等專區 線上報名 意見信箱(勞檢申訴) 影音專區 勞動基準法專區 過勞專區 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 各類補助 出版品專區 業務單位聯絡資訊 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 勞動權益相關問題 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宣導專區 消費者保護專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專區 職業傷病暨職災通報專區 法規專區 法律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指引 解釋令函 公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職業安全衛生法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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