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 - 信用卡/支付- 玉山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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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名稱:玉山銀行 · 二、24 小時客服專線:(02)21821313 · 四、地址:105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號 · 五、傳真號碼:(02)25869413 · 六、銀行電子信箱:即立約 ... 親愛的顧客您好 您使用的瀏覽器的Cookie功能現在是關閉的,請打開Cookie功能,方能正常使用。

「如何開啟Cookie」 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 立約人使用本行線上申請金融服務,為確保您的權益,請詳細閱讀本約定條款所載事項,當您勾選畫面下方「我已審閱、瞭解玉山銀行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條款所載之規範事項。

」表示您已同意並遵守本約定條款所載之規範事項。

惟關於個人網路銀行網站提供之服務項目,本人知悉應另行申請始得使用。

第1條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玉山銀行 二、24小時客服專線:(02)21821313 三、網址:https://ebank.esunbank.com 四、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號 五、傳真號碼:(02)25869413 六、銀行電子信箱:即立約人於玉山銀行官網之「訪客留言板」線上留言 第2條契約之適用範圍 一、本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二、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

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三、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第3條名詞定義 一、「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下稱本服務):指立約人端電腦或行動裝置經由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七、「簡訊密碼」:指當立約人進行特定交易或申請設定時,貴行系統將自動透過簡訊發送「一次性密碼(OneTimePassword;下稱OTP)」(內含交易驗證碼及交易訊息)至立約人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每次傳送之交易驗證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當次有效),有關OTP之交易機制,以貴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八、「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連網功能之設備。

九、「行動應用程式」(MobileApplication;下稱APP):係指安裝於行動裝置上之應用程式。

第4條(網頁及APP之確認) 一、立約人使用本服務前,應先確認本服務之正確網址:https://ebank.esunbank.com 無誤或確認於貴行官網揭露之正確位置下載「玉山行動銀行」無誤,才使用本服務;如有疑問,請致電玉山客服中心﹙02﹚21821313詢問。

二、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本服務應用環境之風險。

三、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或APP,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5條服務項目 一、立約人同意本服務項目,包含但不限於存款、信用卡、貸款等產品之查詢、交易、設定或變更等相關服務,服務內容以貴行網站公告為準;貴行於本服務提供之服務項目應確保訊息之正確性,其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本服務之內容。

二、立約人瞭解本服務係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規定。

三、部分服務項目立約人應另向貴行申請始得使用。

第6條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一、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二、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7條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一、貴行接收電子簽章或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立約人。

二、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

但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用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8條電子文件之不執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之指示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用電子郵件、電話或書面方式向貴行確認。

第9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一、立約人瞭解其發出之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

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二、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時間時(所有項目之服務時間依貴行網頁公告時間為準)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當天完成交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業務約定方式處理。

三、立約人同意貴行因電腦系統暫停或於結帳期間,得暫停提供立約人本服務。

第10條費用 一、立約人自使用本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二、前項收費標準於簽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三、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

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本服務一部分或全部之服務。

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本服務契約相關服務。

四、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11條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一、立約人申請使用本服務,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二、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三、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12條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立約人使用本服務提供之相關服務,悉依貴行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約人可依以下其一方式申請使用本服務: (一)存戶須先臨櫃申請後至線上啟用。

(二)存戶直接於線上以簡訊密碼或憑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讀卡機申請一般版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三)信用卡友立約人以信用卡資料申請信用卡版個人網路銀行服務,且完成使用者名稱及密碼之設定後,才能使用本服務或其他所約定之服務。

二、立約人經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本服務時,須輸入正確的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或行動裝置綁定及圖形密碼、簡易密碼、行動裝置內建等登入驗證方式(依立約人所持有之行動裝置與系統版本適用不同之登入方式),方得使用本服務。

三、本服務使用者密碼由立約人自設6至15碼之英文字母與數字混合,不得與立約人之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或使用者名稱相同,或以其他顯性資料作為唯一之識別,並得隨時不限次數變更密碼,惟不得與變更前之原密碼相同。

四、登入本服務之使用者名稱連續錯誤5次,系統將自動暫停本服務使用權限,隔天重新開放;使用者密碼連續錯誤5次或臨櫃申請後180天內未線上啟用,系統將自動暫停本服務使用權限。

倘立約人欲重新使用,需依貴行網站公告之方式申請本服務。

五、登入行動銀行之圖形密碼或簡易密碼連續錯誤3次,系統將自動註銷該密碼。

倘立約人欲重啟圖形密碼或簡易密碼登入方式,需以使用者名稱及密碼登入,並重新設定。

六、使用行動裝置內建登入驗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指紋驗證、臉部辨識),登入限制及重新啟用方式依照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設備廠商與使用者約定辦理,且立約人應妥善保管行動裝置並僅於該裝置設定本人資訊。

七、立約人登入後,若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操作時,本服務將自動將立約人自系統登出,以避免為他人所使用。

立約人如需繼續使用本服務,必須重新登入後才能執行。

八、本服務同一時間內只允許同一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登入使用一個連線(Session)控制之系統,故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一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使用一個連線(Session)控制之系統,立約人同意貴行可讓第二位登入者決定是否要將第一位登入者自動登出。

九、立約人須先登入行動銀行,始得開始綁定行動裝置。

相關作業事項悉依貴行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人僅可綁定至多5個行動裝置(合併計算Android及iOS作業系統之行動裝置)。

(二)每支裝置僅可綁定一個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三)使用綁定密碼如連續錯誤5次,系統將自動暫停綁定,24小時後再開放。

(四)通知訊息功能僅提供本國自然人使用。

十、立約人之使用權限經註銷後,若日後仍有需要,應持身分證件與原開戶行之原留印鑑或線上重新申請本服務,或依貴行另行公告之方式申請使用之。

十一、立約人超逾18個月未登入本服務,系統將自動暫停本服務功能。

倘立約人欲重新使用,需依貴行申請流程重新申請本服務。

十二、為降低風險,立約人應不定期變更密碼。

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自行設定之使用者名稱、使用者密碼、接收簡訊密碼之專屬行動電話號碼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或其他與貴行約定之登入方式,應負保管之責。

第13條轉帳約定與限額 立約人使用本服務轉帳功能均應事前逐戶約定轉出帳號;臺幣轉帳功能分為「約定轉帳」與「非約定轉帳」兩類,約定轉帳之轉入帳號應事前約定完成後始可轉帳,新增約定轉入帳號非為貴行同戶名帳戶者於申辦日後次一日開始生效,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最高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整(自動化轉帳合併計算),如約定之轉入帳戶為貴行帳戶者,可另行約定超逾新臺幣貳佰萬元限額。

非約定轉帳之轉入帳號則無須事先約定,但需事先申請簡訊密碼服務或透過貴行晶片金融卡驗證始可轉帳,非約定轉帳每一轉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整,每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每月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第14條外匯交易服務 一、本服務外匯交易服務之轉帳(扣/入帳)帳戶必須事先約定,同一存戶同一營業日之申辦金額上限,依貴行規定辦理。

二、立約人接受申辦限額如下: (一)交易額度以各營業日下午五時作為分界,營業時間以外(營業日當日下午五時至下午十一時)之交易額度併入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之額度計算。

(二)同一存戶於同一營業日辦理買外幣(新臺幣結購入外存、新臺幣存款結購外幣辦理自行轉帳及匯出匯款)、賣外幣(外幣存款結售入新臺幣帳戶、外幣匯入匯款結售存入新臺幣帳戶、提領PayPal款項存入新臺幣帳戶)之交易額度為分別計算。

(三)買賣外幣交易額度為臨櫃及電子化業務通路交易金額合併計算;原幣與幣轉交易額度為單一通路計算。

交易限額依附錄說明,如有調整時,悉依貴行於自動化服務系統上之說明辦理。

1.超過限額之外匯交易請逕洽各營業櫃檯辦理。

2.若休假日適逢政府機關因實施彈性放假而調整為補上班日。

因國際市場未開盤,當日營業時間以外之外匯交易將暫停服務。

三、未滿20歲之本國自然人申請本服務之外匯服務,同一個人同一營業日買賣外幣交易限額依第14條第二項辦理;於年滿20歲後,則依貴行之本國自然人限額辦理。

四、立約人線上申辦匯出匯款業務同意貴行於申請當日採用SWIFT 電匯方式匯至立約人本人所事先約定之指定受款人帳號。

五、立約人同意本項業務之承作匯率,一律以貴行即時牌告匯率為準,貴行得視外匯市場實際情況機動調整牌告匯率,或暫時取消匯率掛牌;網銀優惠得視市場波動情況,取消優惠,立約人針對匯率有特殊需求時應親洽營業櫃檯辦理。

六、立約人於進行本服務外匯交易時將逐筆如實申報結匯及匯款性質,個人網路銀行若單日累積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預約交易執行日達一定金額,需使用電子簽章進行申報。

倘若發生申報不實或填寫不正確情事,概由立約人負責。

七、貴行對未依程序傳送之資料訊息無依其行事之義務,且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錯誤、漏失或資料訊息重覆傳送之情事亦無需負責。

八、貴行因執行本項業務產生需另外補收取由立約人負擔之費用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應立即補繳該費用,不得異議。

九、立約人同意若於線上申辦涉及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15條交易核對 一、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

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二、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書信或前項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

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三、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電子文件方式通知立約人。

四、立約人對於轉帳交易結果,同意採取自動櫃員機查詢對帳、電話銀行查詢對帳、傳真對帳單、網路查詢對帳、網路列印對帳單、至貴行補登存摺對帳,或由貴行以電子文件方式通知立約人(若因有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無法遞送時,該月即不再重送)。

第16條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一、立約人利用本服務,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

三、立約人利用本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17條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一、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二、貴行及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子郵件、電話或書面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三、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

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電子文件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

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第18條資訊系統安全 一、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

二、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三、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第19條保密義務 一、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或執行本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二、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告知人義務之違反。

第20條損害賠償責任 一、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人同意憑正確密碼或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方式登入本服務及因之而完成的所有操作,均係由立約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所為。

貴行得執行任何使用正確密碼或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方式所為之指示,而不須對該指示是否由本人親自或被授權人所為負任何責任。

倘因他人詐欺或經授權而使用貴行本服務之行為所導致立約人之損失,概與貴行無涉;惟貴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貴行負責。

三、除因貴行之過失所致者外,貴行對因立約人所使用之設備及其系統、電信線路故障或第三人之行為或疏漏所致之錯誤或延誤,或對任何服務行為所生之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均不負任何責任。

四、若因系統暫停服務而無法辦理或查詢資料時,立約人應由其它方式如電話服務人員、電腦語音、自動櫃員機等查詢如何辦理所需之服務。

立約人怠於行使此項查詢之權利者,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使用金融卡、信用卡或貴行其他服務應負之義務。

五、立約人同意必須由貴行官方網站之連結或貴行提供之軟體(如行動應用程式)進入本項服務。

若立約人非經由上述貴行網站之連結或軟體使用本項服務,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以及因該項資料外洩而造成之損失,概與貴行無涉。

惟貴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立約人同意應利用其私人行動裝置或其他可上網設備使用本服務。

立約人若因使用第三人或位於公共場所的設備(wifi)而造成資料外洩,以及因該項資料外洩而造成之損失,概與貴行無涉。

惟貴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21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所致貴行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服務均不視為違約,貴行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之不可抗力,指因天災、罷工、停工、政府法令限制、或其他任何貴行所不能控制之情事。

第22條紀錄保存 一、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二、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23條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約定 本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片、檔案、影音等內容,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貴行所有。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貴行事前書面合法授權者外,立約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利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倘有造成貴行損失者(包含律師費或商譽損失等),立約人應賠償或補償貴行。

第24條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25條立約人終止契約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依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第26條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或依貴行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一、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企圖利用本項業務處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使用紀錄,或有大額或大量異常交易或有使用模擬程式、木馬程式及病毒程式等任何破壞、不當行為者。

三、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者。

五、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27條契約修訂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通知或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生效日六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或依貴行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郵件或依貴行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及生效期限,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期限前表示異議並通知貴行終止契約,倘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28條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有變更者應以書面或依貴行電子文件設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貴行電子文件設定方式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者,其變更對貴行不生效力,貴行仍得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

第29條法令適用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履行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第30條法院管轄貴行及立約人同意本契約若有發生任何爭議,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31條標題本契約各約款所使用之標題僅為方便之目的,其不應影響本契約各約款之實質意義及其解釋。

第32條契約分存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貴行及立約人各執乙份為憑。

附錄、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外幣交易限額說明 一、個人網路銀行 1.買賣外幣(涉及新臺幣結匯)交易限額:臨櫃及電子化業務通路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交易限額如下: 時間 9:00~15:30 15:30-17:00(註1) 17:00-23:00(註2) 公司、行號、團體、個人 未達等值美金25萬元 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 非居住民 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 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 未成年人 2.外幣交易限額:同一個人(含未成年人與非居住民)、團體原幣匯出匯款、外匯存款幣別轉換及行內第三人之外幣轉帳總和上限為未達等值美金25萬元;同一公司、行號總和上限為未達等值美金50萬元。

二、行動銀行 買賣外幣(涉及新臺幣結匯)交易限額:臨櫃及電子化業務通路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交易限額如下: 時間 9:00~17:00 17:00-23:00(註2) 公司、行號、團體、個人 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 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 非居住民 未成年人 (註1)每營業日15:30-17:00,辦理買賣外幣交易若當日累積交易金額已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則該筆交易取消。

須待17:00~23:00才可辦理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交易或待次一營業日辦理。

(註2)每營業日17:00~23:00,辦理買賣外幣交易之金額併入次一營業日累計交易金額。

如單筆交易或累計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者,則該筆交易取消,須於次營業日營業時間內辦理交易。

倘若次營業日營業時間內在臨櫃、個人網路銀行辦理外匯交易累計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當筆交易外,先前各筆交易未達新臺幣伍拾萬元將全數辦理申報。

關閉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循環利率:5.88%-15% (依本行電腦評等而訂,基準曰:2015/09/01)。

預借現金手續費(依預借現金約定結付幣別區分):預借現金金額x3.5%+(新臺幣100元/3.5美元/350日圓/2.5歐元) 其他相關費率依本行網站及申請書公告。

24小時服務專線0800-30-1313 手機請撥(02)2182-1313 瀏覽器建議 玉山e客服 常見問題 個資法定告知事項 E.SUN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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