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6、30 條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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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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