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 智丞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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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要旨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自應 ... 首頁» 案例分享» 損害賠償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標題損害賠償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 日期2013-02-01類別民事類 內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 有狀態」,而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自應將事故發 生後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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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物的損害賠償中,則另有民法第196條之特別規定。 ... 回復至「假設損害未發生時之應有狀態」,而非僅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的原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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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內容已變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復以原定之給付為 標的,此觀民法 ... 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 將損害事故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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