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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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一、商業區:三十。 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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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條, 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第228條, 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