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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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修正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 - 內政部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01-19; 發稿單位:營建署. 壹、修正目的為強化老人福利機構等機構防火避難安全,及檢討高層建築物配管材料限制及緩衝空間留設成效, ...
-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 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一、商業區:三十。 二、住宅區及 ...
- 3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227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但建築物高度在二十一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 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 ...
- 4超高層建築類
,使高層住戶不會因壓力不足用不上水。 法規中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 ...
- 5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高層建築物配管管道間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瓦斯管之管道間應單獨設置。但與給水管或排水管共構設置者,不在此限。 第247 條. 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