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133-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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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 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院本部>刑事目 第133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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