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133-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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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1 條.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前項之同意,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先告知受扣押標的權利人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院本部>刑事目 第133-1條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前項之同意,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先告知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得拒絕扣押,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同意,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第一項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

二、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

但應受扣押裁定之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得執行之有效期間及逾期不得執行之意旨;法官並得於裁定中,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第一項裁定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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