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33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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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罪,係指普通人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等文書而言,若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則同法第一百三十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133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廢47年台上字第270號 裁判日期: 民國47年03月18日 要旨: 上訴人係在郵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對於經辦之郵件竟與人共同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而將職務上掌管之郵包開拆代人掉換私貨,應成立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罪,其相互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 ,應從一重處斷。

2. 裁判字號: 27年渝上字第1294號 裁判日期: 民國27年09月23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罪,係指普通人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等文 書而言,若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 或電報,則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處罰專條,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 之原則,自應適用第一百三十三條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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