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33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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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罪,係指普通人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等文書而言,若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則同法第一百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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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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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廢47年台上字第270號
裁判日期:
民國47年03月18日
要旨:
上訴人係在郵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對於經辦之郵件竟與人共同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而將職務上掌管之郵包開拆代人掉換私貨,應成立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罪,其相互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
,應從一重處斷。
2.
裁判字號:
27年渝上字第1294號
裁判日期:
民國27年09月23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罪,係指普通人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等文
書而言,若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
或電報,則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處罰專條,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
之原則,自應適用第一百三十三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