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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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依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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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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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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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次年度符合退休條件者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以作為預作未來勞工退休金之用。
而雇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勞工退休準備金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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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係事業單位預先為具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其薪資總額2%~15%作為準備金至台灣銀行存儲,於未來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
該準備金之提撥率,則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
因係準備金性質,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不受影響。
何謂勞基法第56條第2項之「補足差額」?
為避免因雇主未依法提撥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又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影響勞工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益,因此勞基法104年2月4日修正新增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事業單位何時可以「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果認為已足夠支應勞工退休金,也就是如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達目前選擇舊制及保留舊制年資之所有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時,事業單位可以檢附計算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及累積金額足以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經由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暫停提撥,往後如有情事變更事由,得再依規定繼續提撥。
事業單位何時可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
事業單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已與具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結清舊制年資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且事業單位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事,事業單位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其賸餘款。
事業單位歇業時,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舊制勞工退休金、舊制資遣費及新制資遣費完後,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常見問答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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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乃勞動基準法第56 條課予雇主須為其僱用勞工之退休金預作準備之制度。
為避免勞工因雇主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影響其日後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益,爰勞基法104 年2 月4 日修正新增第56 條第2 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終前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所需,並於次年度3 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
Q1: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之「估算對象」為何?
A: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退休準備金之估算,以事業單位內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且於「次一年度內」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者為估算對象,不是將所有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均納入估算。
Q2: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之「估算對象」,可否以實際提出退休申請者估算?
A: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之退休準備金估算對象,係指年底估算次一年度符合法定退休條件之勞工(含符合該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年滿65歲者),不是僅限於提出退休申請者。
Q3: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時,所依據之「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A: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以「估算當年度終了」為估算時點,計算一個月平均工資。
至「平均工資」之定義、計算期日等,依勞基法第2條第4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Q4: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時,所依據之「工作年資」如何計算?
A: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自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Q5: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否列支費用?
A:財政部於104年11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同意營利事業依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至設於台灣銀行之事業單位勞退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Q6: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一定要在次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嗎?3月底前可以分次提撥嗎?
A:勞基法第56條第2項增訂事業單位應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補足之規定,凡事業單位於次年度3月底前補足差額,均屬合法。
Q7:事業單位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試算系統」估算退休金時,如何判斷「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給與標準」係屬A案(優於、依照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或B案(非優於、依照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
A:1.查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2.所稱「當時法令標準」,係指當時之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標準;所稱「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係指事業單位自訂規定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作為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標準。
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給與標準如優於、依照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請選擇A案,反之,請選擇B案。
Q8:新版「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存款單」注意事項:
A:1.配合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台灣銀行更新存款單格式,已全面寄發給事業單位,新存款單區分「按月提撥」及「補提差額」二式,並有不同銷帳編號,事業單位繳款時,應依款項性質選擇填寫。
2.另「補提差額」聯之「繳存年度」欄,應填寫「預估當時年度」,例如:104年年底預估補提差額,於105年3月底前繳納,則繳存年度應填寫「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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