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加班說明
文章推薦指數: 80 %
1. 每人每日加班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倘以補休方式換休加班時數者,每月支給加班費及補休假時數合計亦不得超過三十小時。
2.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技工、 ...
會計室
外勤誤餐及交通費加班支給加班時限用膳時間會議
法源依據:「台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
外勤誤餐費及交通費:(注意事項第四條)
1.
出差地點距離各該所在機關單程三十公里以上者,得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報支出差旅費。
2.
未達前項規定者,一律以外勤登記,並得核實發給外勤誤餐費及交通費(如前往地點無公務車可資調派,且無大眾交通工具或因業務急迫性特殊需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檢據報支計程車費)。
加班費支給:(注意事項第六條)
1.
職員、技工、工友: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主管職務者)三項總和除以二四o為每小時支給費額。
2.
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o為每小時支給費額。
3.
前項人員如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技工、工友),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核算(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每日加班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1.33倍),第三、四個小時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1.67倍))。
加班時間限制:(注意事項第八條)
1.
每人每日加班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倘以補休方式換休加班時數者,每月支給加班費及補休假時數合計亦不得超過三十小時。
2.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技工、工友),則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加班總時數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注意事項第十條)
已支領加班費者,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並免於加班費扣除外,餘均不得再供應餐點或發給其他給與。
延伸文章資訊
- 1勞工出差交通往返工時應納入勞基法規範- 提點子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有的勞動基準法在於勞工出差的交通工時這塊,法規規範相當薄弱! 往返的交通工時計算上無明確定義清楚。 有爭議的地方,幾乎都是推給勞資協商。
- 2被公司指派出差時,交通時間算不算工時呢?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我們可能得先從「工作時間」的概念來判斷,由於勞動基準法雖然有明定正常工作時間與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但並未明確地指出工時的定義, ...
- 3依勞基法細則~我是屬加班還是出差?半責任制或是非責任制?
以上,若依勞基法細則18.19條,我該屬於哪一條適用? 出差的定義真的是由公司自己規定嗎?~ 請問各位大大:我知道責任制與非責任制,但是半責任 ...
- 4勞動基準法Q&A
本件問題的關鍵非在工作時間的定義,而在於勞. 動契約對勞工工作時間的安排。 先排定某護理人員上班出勤,嗣因現場病人不多,臨時請其在家待命不用上班,係屬醫院受.
- 5出差加班說明
1. 每人每日加班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倘以補休方式換休加班時數者,每月支給加班費及補休假時數合計亦不得超過三十小時。 2.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技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