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繼承規定-親屬關係與繼承權(一) @ 曾炳煥地政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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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養親無子,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即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7條所稱之「嗣子女」相當,其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
於本省光復後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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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72112日治時期繼承規定-親屬關係與繼承權(一)?權利變更登記
參考法令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0點:
日據時期招婿(贅夫)與妻所生子女,冠母姓者,繼承其母之遺產,冠父姓者,繼承其父之遺產。
但父母共同商議決定繼承關係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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