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繼承規定-親屬關係與繼承權(一) @ 曾炳煥地政士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日據時期養親無子,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即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7條所稱之「嗣子女」相當,其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

於本省光復後開始 ... 曾炳煥地政士事務所本所建立(儲存)相關政府機關解釋函令及法規數萬則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510172112日治時期繼承規定-親屬關係與繼承權(一)?權利變更登記  參考法令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0點: 日據時期招婿(贅夫)與妻所生子女,冠母姓者,繼承其母之遺產,冠父姓者,繼承其父之遺產。

但父母共同商議決定繼承關係者,從其約定。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