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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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收養子女. 二十四、日據時期養親無子,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相當,其認定以戶籍記載為 ... 目前線上:1651人,瀏覽人次:59939622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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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日據時期養親無子,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與現行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相當,其認定以戶籍記載 為準。於臺灣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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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養親無子,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即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7條所稱之「嗣子女」相當,其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於本省光復後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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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日據時期臺灣有關收養之習慣,未婚女子原則上無收養能力,例外於為自己家產之繼承時,得收養子女,已婚女子得為亡夫而為收養(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