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相關法規及事業規章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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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以下簡稱清洗廠商) 應具備下列條件,經本處審認合格後予以推薦: (一) 聘僱具有一定程度技術之專業人員(如附表1) 。
(二) 備有一定數量之清洗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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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發文字號:北市水企第09431386900號發文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資料來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相關法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一)要 旨:修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主旨:修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如附件
),請查照。
正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一級單位暨工程總隊
附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本處自來水用戶端之供
水品質,推薦優良之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以下簡稱推薦廠商),特訂
定本要點。
二、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以下簡稱清洗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經本處審
認合格後予以推薦:
(一)聘僱具有一定程度技術之專業人員(如附表1)。
(二)備有一定數量之清洗水池水塔專用機具(如附表2)。
推薦廠商以其相關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之營業所在地於臺北縣、市行政
區域內者為限。
三、清洗廠商向本處申請推薦,應填具「登記申請書」(如附件1)、「
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名冊」(如附件2)、「工作人員名冊」(如附件
3)、「機具儀器明細表」(如附件4)及檢附相關文件並繳交必要費
用(如附表3)向本處申請之。
經本處書面審查及現場履勘均符合規
定後,取得本處推薦資格,並頒發「推薦證書」。
取得本處推薦資格之優良清洗廠商,應遵守本要點及配合勞工安全相
關規定辦理,另本處得利用各項適當方式向社會大眾進行推薦。
本處推薦廠商之範圍僅及於清洗作業之技術、工序及品質。
至於用戶
與推薦廠商間有關價格、時間、保證及附屬服務等其他事項,應由雙
方自行合意議定契約,本處不予干涉。
四、推薦廠商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受推薦之清洗廠商於推薦期間內表現良
好,無違反本要點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得於證書到期日前(後)一
個月內,免再重新申請,逕以直接換證方式辦理。
如逾換證期間,應
重新申請推薦。
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而受書面警告之廠商應重新申請推薦。
取得推薦資格之廠商,依所附之「工作人員名冊」核發「工作證」,
有效期間同推薦期間。
領有證件人員亦不得以本證承攬清洗業務,違
者即廢止該證,並於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申請「工作證」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3)並檢附相關證件;如未取
得本國核發之身分證明者,並應檢附政府相關單位核發之許可工作證
明。
五、本處應定期舉辦「清洗水池水塔」專業訓練,合格人員由本處發給「
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有效期限為3年。
前項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僅供申請推薦廠商登記使用,領有
證件人員不得藉此承攬清洗業務,違者即廢止「教育訓練合格證」,
並於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受訓。
領有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之人員於證件有效期間內,無違反
本要點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者,得於證件到期日前(後)三個月內,
逕以直接換證方式辦理。
如逾換證期間,即應重新申請受訓。
六、推薦廠商執行清洗水池水塔業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推薦廠商清洗水池水塔時,應依本處所訂之「水池水塔清洗規範」
(如附件5)辦理並配合本處抽查,以保障清洗之品質。
(二)推薦廠商作業人員均應配有工作證,每組至少一員領有本處頒發之
「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以備本處查驗。
(三)推薦廠商應於清洗前向本處通報所有清洗用戶案件,於每週五前以
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依「本處推薦優良清洗廠商通報單」(如附件
6)彙報新增案件,如有臨時新增案件或變更清洗時間,亦應於清
洗前一日個案補報,以利本處抽查作業。
(四)推薦廠商應依「本處推薦優良清洗廠商回報清冊」(如附件7)及
「水池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表」(如附件8),確實
填報清洗結果,於每月五日前彙送本處上個月之清洗作業資料。
(五)推薦廠商清洗完畢應復原現場,且恢復正常供水並提供用戶「水池
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表」(如附件8)及清洗前後照
片。
(六)為確保推薦廠商檢驗品質及檢驗能力,推薦廠商應依本處「推薦優
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水質檢驗技術比對相關注意事項」(如附件9
)辦理。
七、推薦廠商負責人、營利事業所在地址、聯絡通訊地址、技術人員及工
作人員等如有變更或本處核發證件如有遺失、損壞或不堪使用,應於
一個月內填具「本處推薦優良清洗廠商證件(變更/補發)申請書」
(如附件10),並檢附相關證件向本處申請之,因證件遺失者,應附
切結書。
八、推薦廠商違反本要點第六點或第七點之規定者,經本處發現應予書面
警告,累計三次書面警告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取消推薦資格,並於
一年內不再受理其推薦申請。
前項所謂「違規情節重大」,其情形如下:
(一)推薦廠商清洗時造成用戶生命財產之損害。
(二)推薦廠商未盡督導之責,致工作人員發生意外事故。
(三)水池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不實,損及用戶權益。
(四)其他有損及用戶或本處重大權益之行為。
九、推薦廠商連續三個月向本處回報無清洗案件,視同未實際執行水池水
塔清洗業務,本處將取消其推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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