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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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 ...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公布日期:
民國106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60006
29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7點(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5102號函辦理)(原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拾肆、員工任用及訓練:
一、證券商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
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二、證券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
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應訂定相關控
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專責主管及人員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
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
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
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但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或法令遵循人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專責人員者,經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目資格條件。
(三)取得主管機關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
業人員證照者。
三、前款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充任者,依下列各目之
一符合所列資格條件,視為符合資格:
(一)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符合前款第一目或第三目資格條件。
(二)於下列期限內符合前款第二目資格條件:
1.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專責主管於充任後六個
月內。
2.證券商之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於充任後一年內。
四、證券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
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
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
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
當年度取得
主管機關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
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五、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防
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
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得參加經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
所辦課程。
六、證券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
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
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經辦事務予以抽查,必要時可洽請稽核單
位協助:
一、員工奢侈之生活方式與其薪資所得顯不相當。
二、員工已排定休假而無故不休假。
職前及在職訓練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職前訓練:新進員工訓練至少應安排若干小時以上有關洗錢防制、資
恐防制法令及金融從業人員法律責任訓練課程,使新進員工瞭解相關
規定及責任。
二、在職訓練:
(一)初期之法令宣導: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施行或修正後,應
於最短期間內對員工實施法令宣導,介紹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
法及其有關法令,並講解證券商之相關配合因應措施,有關事宜
由專責單位負責規劃後,交由員工訓練單位負責辦理。
(二)平時之在職訓練:
1.員工訓練部門應每年定期舉辦有關之訓練課程提供員工研習,
以加強員工之判斷力,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功能,並避
免員工違法,本訓練得於其他專業訓練班中安排適當之有關課
程。
2.有關訓練課程除由證券商培訓之講師擔任外,並得視實際需要
延聘學者專家擔綱。
3.訓練課程除介紹相關法令之外,並應輔以實際案例,使員工充
分瞭解洗錢及資恐之特徵及類型,俾助於發覺疑似洗錢或資恐
之交易。
4.專責單位應定期瞭解員工參加訓練之情形,對於未曾參加者,
應視實際需要督促其參加有關之訓練。
5.除內部之在職訓練外,證券商亦得選派員工參加外部訓練機構
所舉辦之訓練課程。
三、專題演講:為更充實員工對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令之認識,證券
商得舉辦專題講座,邀請學者專家蒞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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