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受理人與動物噪音檢舉案件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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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 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現在位置: 首頁 > 互動回饋 > 常見問答 ::: 警察機關受理人與動物噪音檢舉案件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 問答分類: 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 土城分局 問題: 警察機關受理人與動物噪音檢舉案件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 回覆: 一、判定各類噪音主管機關 (一)環保主管機關:    1、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時間內、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的行為所產生的噪音,如:燃放爆竹、神壇、廟會、        婚喪等民俗活動(噪音管制法第8條)。

   2、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如餐廳、卡拉OK店工廠、工地等噪音、夜市用大聲公叫賣、使用中之機動車輛、民用飛機等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

(二)警察機關: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如大聲喧嘩、各式樂器彈奏或演奏聲、有人飼養的犬隻吠聲(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噪音除外)。

(三)建管主管機關: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噪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二、處理流程:透過電話、110報案電話、1999市民當家熱線、電子郵件(E-MAIL)、書面、現場陳情、上級交辦或其他方式陳情,     依管轄權責處理(警察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建管主管機關、環保主管機關等)。

三、民眾應注意事項: (一)錄影、錄音存證。

(二)事發當時依噪音類別,通報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三)不要與處理人員同行,避免與肇事者當面衝突。

四、警察處理原則 (一)必須有「舉發人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並應對被檢舉處所的鄰居實施訪查,如經相鄰住戶具名指證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       以社維法移送法辦。

(三)由鄰居或處理員警進行溝通:一般近鄰噪音陳情案件之成因多發生於鄰居之間,因此第一時間的有效作法應與被陳情人進行溝通,      其實鄰居有時產生噪音只是無心之故,在此情形下若鄰居或處理員警能主動告知受干擾音源與時段等相關訊息,相信對於解決噪音       侵擾會更有幫助。

五、法令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       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 (三)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 (四)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但法令或規約(例如住戶公約)另有禁止      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107-03-22 轄區分局: 土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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