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15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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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為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明定,再審原告砍伐毀棄再審被告種植之桃樹及樹薯,縱能以移植同年生、同 ... 列印時間:110/03/2705: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215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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