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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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 (一)證券期貨業國內 ... 四)外國證券期貨業在臺分公司就本要點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公布日期: 民國107年11月0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407285號 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1月11日生效 所有條文 7 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 (一)證券期貨業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 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辦理自行評估。

(二)證券期貨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 查核意見: 1.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 要求並落實執行。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證券期貨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 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證券期貨業網 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四)外國證券期貨業在臺分公司就本要點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 事項,由其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負責。

前款聲 明書,由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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