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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4002. 名稱. 臺北市特色民宿申請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21389300號令訂定.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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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19-03-4002
名 稱
臺北市特色民宿申請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21389300號令訂定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特色民宿之認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交通局執行。
第 三 條
特色民宿除應符合民宿管理辦法中有關民宿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 位於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二 位於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三 位於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指定之觀光地區。
第 四 條
特色民宿應具備下列一種以上之特色:一 人文歷史特色。
二 當地文化特色。
三 產業特色。
四 休閒農業特色。
五 地方美食特色。
六 自然生態特色。
七 其他經本府核定者。
第 五 條
特色民宿之申請,除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文件外,並應檢附特色民宿說明書及相關資料一式十份,向本府交通局提出。
第 六 條
本府交通局辦理特色民宿之審查工作時,得依其申請之特色,邀集專家學者、公會及有關單位進行審查會議。
審查時並得要求申請人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會議,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查證。
第 七 條
特色民宿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特色認定審查基準及一般性審查基準者,由本府交通局核准登記為特色民宿。
其審查基準表如附表。
第 八 條
申請特色民宿登記案件,如有應補正事項,由本府交通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第 九 條
申請特色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交通局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一 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二 不符民宿管理辦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 其他經權責單位審查不符法令規定。
第 十 條
經核准認定為特色民宿者,除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外,發給特色民宿標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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