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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 第十三條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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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編號
P19000019
SOP名稱
「臺北市民宿設立登記」作業流程圖
業務類別
觀傳局/
觀光傳播類
異動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1日
SOP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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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民宿管理辦法第13、15、16、17條
相關法規
民宿管理辦法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
第十三條
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
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五、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十五條
當地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民宿登記案件,得邀集衛生、消防、建管等相關權責單位實地勘查。
第十六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應補正事項,由當地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第十七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辦理。
二、不符發展觀光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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