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66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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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
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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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民國103年11月26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條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
面前道路寬
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
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
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該私設通路視
為面前道路。
但私設通路寬度大於其連接道路寬度,應以該道路寬度
,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
四、臨接建築線之基地內留設有私設通路者,適用本編第十六條第一款規
定,其餘部份適用本條第三款規定。
五、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
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二倍
為限。
前項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未達七公尺者,以該道路中心線深進三‧五公尺
範圍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適用本條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66條
本編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份,第十五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
區。
檢視現行法條
第268條
建築物高度除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許可者,從其規定外,
不得高於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商乘三點六再乘以二,其
公式如左:
法定最大容積率
H≦────────×3.6×2
法定最大建蔽率
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有增加其
建築物高度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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