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3-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A.指附隨主刑科處之刑罰手段。

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目前從刑僅剩下「褫奪公權」(刑法第36條)。

B.修法前原規定於從刑的沒收、追徵、追繳、抵償已被重新定性為 ... 公職考試 國營事業 銀行招考 會計證照 專技證照 金融證照 醫護證照 教職升學 考情說明 高普考試 高普考 熱門報考類科 初等考試 初等考試 熱門報考類科 地方特考 地方特考 熱門報考類科 鐵路特考 高員級 員級 佐級 一般警察 行政警察 消防警察 移民行政 移民三等 移民四等 其他特考 司法特考 稅務特考 關務特考 國安局 調查局 原住民特考 身障特考 監所管理員 國營招考 台電招考 台糖招考 台水招考 中油招考 臺菸招考 經濟部國營聯招 捷運招考 台北捷運 桃園捷運 台中捷運 漁農會 漁會招考 農會招考 水利會 更多國營事業 郵局招考 中鋼招考 中龍招考 港務公司 台鐵營運人員 中華電信 國營 臺灣銀行 土地銀行 中國輸出入銀行 公股 兆豐商銀 彰化銀行 華南銀行 台灣企銀 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 農業金庫 民營 板信銀行 上海銀行 三信銀行 聯邦銀行 新光銀行 高雄銀行 陽信銀行 聯合測驗 金融基測 會計證照 記帳士 IFRS專班 會計師  會計乙級 不動產 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人 導遊領隊 領隊導遊 領團人員 法律管理 國際專案管理師PMP 助理國際專案管理師 專技人員 消防設備人員 國際證照 CFA財務分析師 CFP理財規劃顧問 國內證照 證券商業務員 期貨商業務員 信託業務人員 投信投顧營業員 期貨分析 證券分析 理財規劃人員 股市投資分析 銀行招考檢測 金融基測 醫護證照 護理師 醫師 營養師 食品技師 保健食品工程師 物理治療師 驗光師 教職考試 教師檢定 教師甄試 公幼教保員 升學/檢定 警專考試 學測指考 學士後中醫 考情講座 公職說明會 國營說明會 記帳會計說明會 不動產說明會 金融說明會 輔導講座 考試工具 電子報 三民官方粉絲團 名師前線粉絲團 經驗分享 上榜心得 命中事實 ×Close 訊息 刑法-總則-3 ×Close 訊息  首頁 學習百科 公職考試 刑法-總則-3 作者:洪正、李由 刑罰 (一)刑罰之分類 1.主刑與從刑 (1)主刑: 指得以獨立科處之刑罰手段。

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刑法第33條)。

(2)從刑: A.指附隨主刑科處之刑罰手段。

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目前從刑僅剩下「褫奪公權」(刑法第36條)。

B.修法前原規定於從刑的沒收、追徵、追繳、抵償已被重新定性為非屬刑罰以及保安處分以外,為「獨立的特殊法律效果」,並另立專章規定之。

2.法定刑、宣告刑、執行刑 (二)刑罰之加重事由: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刑法第47條) (三)刑罰之減輕事由:自首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62條) (四)刑罰之執行 1.緩刑:(刑法第74條)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假釋:(刑法第77條) (1)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2)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A.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者。

B.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C.犯第91-1條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五)刑罰之障礙事由 1.追訴權時效:(刑法第80條) (1)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A.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B.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C.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D.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2)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2.行刑權時效:(刑法第84條) (1)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A.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40年。

B.宣告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0年。

C.宣告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5年。

D.宣告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7年。

(2)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沒收 (一)沒收之範圍: 1.沒收物:(刑法第38條) (1)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沒收犯罪所得:(刑法第38-1條、第38-2條)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A.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B.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C.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6)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第38條之追徵,亦同。

(7)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3.第38條之物及第38-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不受影響。

第1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刑法第38-3條) (二)沒收之宣告:(刑法第40條) 1.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2.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3.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1條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没收之執行:(刑法第40-2條) 1.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2.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80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3.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5年者,亦同。

4.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10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Facebook LINE Hide Show AddThisSharing Facebook LINE ※諮詢課程,歡迎來電或 網路諮詢 百科問與答 百科留言(600字以內) 我要留言 百科討論區 暫無討論 知識百科 KnowledgeInfo 刑法-公務員及貪污治罪條例- 公職考試|2022/04/26 刑法-公務員及貪污治罪條例- 公職考試|2022/04/26 刑法-分則- 公職考試|2022/04/26 刑法-分則- 公職考試|2022/04/26 刑法-總則- 公職考試|2022/04/25 了解更多► 相關新聞 RelatedNews 疫中職場生存難-六成勞工面臨失業危機 公職考試|2022/08/04 公職考生注意!高普考明年多項變革-近期研... 高普初、地特|2022/08/01 頂大生也來考公職-三大優勢是主因 公職考試|2022/07/29 台灣平均總薪資62萬元-PTT網友自歎未... 公職考試|2022/07/26 地方特考缺額2426名-考試12月舉行 高普初、地特|2022/07/21 了解更多► 熱門活動 HotEvent 2017線上國考法科講座-蘇奕老師 公職考試|2017/09/01 台灣 台灣 台灣 2017線上國考法科講座-蘇奕老師 2016台北捷運新進考猜題庫 公職考試|2016/11/19 台灣 台灣 台灣 2016台北捷運新進考猜題庫 2016台灣菸酒考前題庫下載 公職考試|2016/10/21 台灣 台灣 台灣 2016台灣菸酒考前題庫下載 105地方特考讀書計畫下載 公職考試|2016/09/12 台灣 台灣 台灣 105地方特考讀書計畫下載 稅務特考考古題下載 公職考試|2016/08/26 台灣 台灣 台灣 稅務特考考古題下載 免費登記► 百科大綱索引 × 請先登入/註冊會員 會員登入 註冊會員 Facebook Google 保持登入狀態 忘記帳號/密碼 登入 姓名 Email 登入密碼 Verificationcode RefreshEnterthetextappearinthepicture Facebook Google 貼心叮嚀: Dear新朋友,歡迎您加入三民輔考,註冊後,即同意我們的 會員使用條款和 隱私政策。

成為會員您將體驗『任何時間自由學習』的樂趣。

註冊 關閉 × 通知訊息 重新導向 恭喜您成功登入我們的學員系統! 讓我們一起學習,快速上榜 留在這裡 前往會員專區 × 關閉 確認 × 關閉 提示訊息 因網路連線不穩定,發生無法預期情況,請重新整理後繼續。

重新整理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