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條款三讀通過,黑心廠商犯罪所得可沒收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現行的刑法規定,沒收制度是屬於從刑,若沒有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

所謂主刑指得是可以單獨科處的刑罰,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等(刑法第33條) ... 日間:04-23756755/ 夜間:0936-177880 首頁 法律快訊 頂新條款三讀通過,黑心廠商犯罪所得可沒收 刑法上的「沒收」將有重大變革,未來黑心廠商所賺的黑心錢,獲利均可沒收,防止蓄意脫產。

前言 近年重大經濟及食安案件層出不窮,因現行刑法對於沒收犯罪所得限於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第三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若不法或無正當理由取得犯罪所得,因法無明文則不能沒收,造成脫法行為,形成法律漏洞,面臨執法窘境。

立法院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施刑法增訂第10條之3」,新增「沒收」專章,明定「沒收」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擴大沒收範圍。

未來除了犯罪行為人外,包含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只要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防止黑心廠商蓄意脫產,若再發生拉法葉案軍火商汪傳浦將贓款轉給公司、子女或黑心油業者將不法所得流向公司等情形,同樣能沒收,此次修法自明年7月1日生效。

現行刑法規定沒收制度屬於從刑,沒有主刑即無法宣告沒收 現行的刑法規定,沒收制度是屬於從刑,若沒有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

所謂主刑指得是可以單獨科處的刑罰,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等(刑法第33條);從刑指的能附隨主刑科處的刑罰,例如:褫奪公權、沒收和追徵、追繳或抵償(刑法第34條)。

在現行刑法的體制下,若犯罪行為人因為逃匿遭通緝或死亡等情形,導致無法進行法律追訴或為有罪判決時,因無法對犯罪行為人科處主刑故無法宣告從刑沒收犯罪所得,將造成犯罪行為人可坐享犯罪所得而有失公平正義,主刑從刑不可分原則,已造成實務運作的困難,更與公平正義相違背。

故本次刑法修法,明定「沒收」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未來就算被告死亡或潛逃海外,經通緝而追捕無著,法院也可單獨宣告沒收,以解決司法實務之難題。

因此不管是已在英國死亡的汪傳浦,還是潛逃美國至今逍遙法外的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雖無法押解回台受審,法院仍可宣告沒收被告不法所得。

修法新增「沒收」專章,擴大適用範圍 本次修法將「沒收」自從刑中刪除,使「沒收」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必一定要有主刑就可以宣告,並新增「沒收」專章擴大適用範圍,將「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他人」,包含「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例如:公司、基金會、協會等,都可列為沒收、追討不法所得之對象。

前年大統常基混由案,其犯罪所得高達18.5億元,但最高法院以現行法律不能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只能沒收「自然人」不法財物,而駁回檢察總長所提之非常上訴,但依新法,則可沒收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的不法所得,若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而無償或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是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的犯罪所得,都可以沒收,避免黑心業者在犯行後將不法所得脫產給第三人。

新法同時擴大犯罪不法所得沒收的客體範圍,包括違禁物、犯罪所生之物、供犯罪所用及預備犯罪之物、犯罪所得等均可沒收;又明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以杜絕犯罪誘因。

新法明年七月實施,頂新若未定讞可適用 此外,此次修法「沒收」可適用裁判時的法律,新法施行時尚未定讞的案件均可適用,倘若明年7月新法上路時一審判無罪的頂新劣油案還沒定讞,則頂新案適用新法,法官可直接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但已判決確定的大統長基和富味鄉等案則不適用。

※本次刑法修正案重點 第2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11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36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37-1條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37-2條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沒收 第38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8-1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38-2條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38-3條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40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40-2條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易刑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

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

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

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84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頂新條款犯罪所得沒收 勞基法修法,勞工債權與抵押權同順位 延伸閱讀 實價登錄造假的刑事責任住宿訂金相關法律常識行政交通裁決事件不以律師為限淺談林益世索賄案一審判決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  法律快訊 more 強制性交又對被害人拍照、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最少關7年 民法約定利率上限降為16%,超過部分「無效」! 房地合一稅2.0,六大修法重點「懶人包」 詐領助理費300萬元潘懷宗認了貪汙罪 律師服務 more 律師代理出面協商或調解 律師當面討論案件 夫或妻出軌、妨害配偶權訴訟 妨害名譽訴訟 脫產案件訴訟 撰寫民事類書狀(含家事) 撰寫刑事類書狀 防止脫產、進行保全程序和查封 查封、查財產、拍賣 刑事訴訟官司 律師陪同檢察官開庭 律師陪同警局、調查局訊問 各類房屋買賣糾紛 律師代寫合約或修改 遺產糾紛與遺產分割訴訟 訴訟委任 律師代立遺囑 免除扶養訴訟 家暴事件 請求扶養費(子女向父母或父母向子女請求) 家事狀紙(離婚、監護、扶養合併) 處理銀行或民間債務 各類土地糾紛官司 夫妻剩餘財產訴訟 車禍糾紛訴訟 監護權官司 契約合約審閱、律師見證 存證信函 離婚官司 以律師名義發函 Previous Next 熱門諮詢 more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需要符合「消費者」條件 瘦身美容消費糾紛 錢要不回來怎麼辦,了解強制執行程序 社區大樓陽台加裝鐵鋁窗需核准 婚姻專欄 more 立遺囑把遺產留給寵物可以嗎? 誰是遺囑執行人? 遺產違反特留分之效力與扣減權之行使期間 Previous Next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