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賭怡情,大賭觸法〈解說:張國隆律師〉 - 法律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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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雖在自宅賭博,但有營利意圖,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例如收取場地費,仍會構成本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 ... 會員登入 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回列表 發燒頭條 判決評析 成功案例 法與情 名詞解釋 租稅法規 法院文件解讀 線上六法查閱 小賭怡情,大賭觸法〈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新年期間,民眾多有與親友小賭娛樂,有些在自宅與親友推推筒子小賭,有些則在市場裏擺個桌子,擺付撲克牌,賭了起來。

這些行為有些可能構成賭博罪,有些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律教室: 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因此,刑法所處罰者為公然賭博之行為,若是在自宅內小賭者,自不構成本罪。

但書「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例如:朋友間打賭,打賭輸的人需請對方一客晚餐,即是供人暫時娛樂之物。

此外,雖在自宅賭博,若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其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故而雖在自宅賭博,但有營利意圖,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例如收取場地費,仍會構成本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故而,縱在自宅而非公開場所賭博,雖不得以刑法處罰,仍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處以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末,賭博行為除上開處罰規定,其喧嘩行為尚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公眾安寧者」,上述行為得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職故,賭博行為妨害安寧若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發佈日期:2007-11-15 延伸閱讀:年菜可退貨〈解說:葉鞠萱律師〉 | 部落格 | 隱私權政策 | 著作權聲明 | 全台事務所資訊 本網站為聯晟法律事務所之提供相關訊息及聯絡,不得視為聯晟法律事務所已為要約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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