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物品處分規則§7-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部>警政目 第7條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