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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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對於供違警所用或因違警所得而沒入之物品,其處分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之物品,應設立專冊隨時登記妥為保管,不得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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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0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警察機關對於供違警所用或因違警所得而沒入之物品,其處分依本規則
行之。
第二條警察機關對於沒入之物品,應設立專冊隨時登記妥為保管,不得有侵占
、毀損情事。
第三條左列沒入物品應分別處理之。
一、違禁物品:應依其性質分別銷燬,或送主管機關處分之,銷燬時應
會同當地有關機關或陳報上級機關派員共同在場行之,事後取證補
報備查。
二、槍砲彈藥刀械及其材料等兇器:應送當地最高軍事機關指定之兵工
單位驗收或通知洽取,如警察機關為維持治安之必要得陳准省(市
)政府留用之,並編入該機關武器彈藥清冊,註明來源,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
三、其他物品:應由各警察機關妥為保存,於每季末月舉行拍賣一次,
其不便保存者,得隨時拍賣之。
第四條警察機關拍賣沒入物品時,應先標定價目公告拍賣時間及地點,指定警
官主辦其事,並另派適當人員協助之。
第五條拍賣所得之價款,應依違警印紙規則之規定,由主辦拍賣之警官購貼違
警印紙。
第六條凡供違警所用之物,或因違警所得之物,除違禁物外,非屬於違警人所
有者,應由警察機關公告招領,如逾三個月無人認領時,仍依拍賣手續
行之。
但在公告期限內有人認領,經查明屬實並將公告及保管費用償清
者,應返還之。
前項物品不便保存者,得先變價保存其價金,公告招領,如為動物者,
並得扣除其飼養費。
第七條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之處分,應開明沒入物之名稱、數量、品質、處
分方法(如銷燬、拍賣、留用、轉送等)拍賣價款等,於每次請領印紙
時同時造冊轉陳省(市)警政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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