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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本法有英譯 (民國101 年03 月02 日修正). 第 34 條,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 ... 跳至主要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網站導覽 系統首頁 銀行局首頁 意見信箱 RSS ::: 最新訊息 整合查詢 分月法規 法規體系 英文法規查詢 相關網站 使用手冊 ::: 現在位置: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101年03月02日修正) 第  34   條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銀行業設有國外分支機構者,法令遵循單位應督導國外分支機構遵守其所 在地國家之法令。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 循單位備查。

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第  34   條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於銀行業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 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 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五、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六、應督導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落實執行相關內部規範之導入、建置與實 施。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評 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銀行業設有國外營業單位者,法令遵循單位應督導國外營業單位辦理下列 事項: 一、蒐集當地金融法規資料、落實執行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確保法令 遵循主管適任性及法令遵循資源(含人員、配備及訓練)是否適足等 事項,以確保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二、建立法令遵循風險之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對於其中業務規模大、複 雜度或風險程度高者,並應委請當地外部獨立專家驗證其法令遵循風 險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之有效性。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 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

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 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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