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區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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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業已修正公布,並增訂第56條第2項:「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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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區
發布日期:110-12-24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業已修正公布,並增訂第56條第2項:「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依同法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資料可參考:1.法令規定(pdf檔案)2.(1)勞動部「預估次一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退休金試算」網站 (2)試算網站頁面教學(pdf檔案)3.足額提撥舊制年資退休金總額估算表(自行估算)( EXCEL檔/ODF檔 )4.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常見問答(pdf檔案)5.按月提撥與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說明(pdf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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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110-12-2416:03 資料檢視:110-12-2416:03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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