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法者,略有六種 - 大乘百法明門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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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本論將世出世間一切法,濃縮為五位百法,前四位即心 ...
貳拾壹.無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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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本論將世出世間一切法,濃縮為五位百法,前四位即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及心不相應行法,共九十四種,屬於世間之有為法,前面皆已研究過。
今續說明第五位的無為法,屬於出世間法,略有六種。
(此「略」言.自有二釋。
一者廣略之略,二者要略之略,二說皆通。
)
何謂無為
何謂「無為」?「為」是造作之義,前九十四種有為法,皆依因緣造作而生滅無常,所謂「因緣和合則生,因緣分散則滅」。
至於,今將研究之「無為法」,則是離開因緣造作,不生不滅,湛然常住之法。
然此無為法與有為法,非一非異:
非一──
即有為法是指生滅變化之事相譬如波浪。
而無為法是指不生不滅之真理譬如海水。
若無為與有為定一,則無為無差別,有為亦應無別。
或有為有差別,無為亦應有別,而實不然,故非一。
非異──
即並非另外有一個無為法存在於有為法之外,與有為法相對待!亦即不可將無為法與有為法打成二截!若打成二截,則無為應非有為諸法之實性矣!譬如海水雖由風動而變為波浪,然而全水即波,全波即水。
總之,「非一」是約用而言,有為無為不一,如波浪與海水,一動一靜。
「非異」是約體而言,有為無為不異,如海水即是波浪之本體。
前文說,無為法是「四所顯示」,意即:無為法要借心、心所、色及不相應行四有為法來顯示,由此亦可見有為無為,不一不異,譬如山河草木(喻無為法),四處皆雪(喻有為法),太陽既出(喻般若智慧),四處雪溶無有,即能顯雪後之無為法也。
二點啟示
據此,吾人可得二點啟示:
(一)無為法須從有為法做出,即以無為法為目的,借有為法作路徑。
若只認無為,鄙棄有為,是自絕也。
若著於有為,不知無為,是又自畫也。
前者,所謂執性廢修,後者,所謂著事昧理。
(二)修有為法而不著,便是無為。
除此,別無所謂無為法也。
如金剛經云,實無眾生得滅度,當自度盡眾生出。
於法不住,當自行於布施出。
夫「度眾生」、「行布施」,有為法也。
「無滅度」、「不住法」,無為法也。
然則無為法,如如不動,非因緣所生,本不可說,尚不可名為一,云何說有六種?唯正由「四所顯示」,故今不妨隨著能顯之有為,略說所顯之無為法有六種差別。
一、虛空無為
百法直解云:「非色非心,離諸障礙,無可造作,故名無為。
」謂無為法,如虛空然,何以故?
(1)非色:不是有質礙之色法。
(2)非心:亦非能緣慮之心法。
(3)離障:既不會障礙一切物,亦不會被一切物所障礙。
(4)無可造作:無形無相,既不可造作令生,亦不可造作令滅!
又宗鏡錄卷六舉虛空十義,以比喻真如之理:
(1)無障礙──
悉能容受一切諸法故。
(2)周遍──
遍一切處故。
(3)平等──
無親疏、遠近、愛憎之差別故。
(4)廣大──
無邊際故。
(5)無相──
無形無相。
(6)清淨──
不染污故。
(7)不動──
不可遷故。
(8)有空──
體非有故。
(9)空空──
空亦空故。
(10)無得──
俱叵得故,
「虛空」如此十義,故用以比喻無為法。
問:世人皆見虛空,云何說為不可見乎?
答:世人但見空中光明之色,想心於中,知無異物,作虛空解,便謂見空,而實不見。
若空可見,即是色法,色則無常,涅槃廣破,明空叵見。
(大乘義章卷二)
二、擇滅無為
又作「數滅無為」。
「數」指「慧數」(即慧心所),「滅」,乃寂滅之略稱,即涅槃之意。
依於慧數斷障而得寂滅,故云「數滅無為」(「無為即涅槃之異名」。
何謂「擇滅無為」?百法直解云:「正慧簡擇,永滅煩惱,所顯真理,本不生滅,故名無為。
」即依正確簡別決擇之能力為因,而得永斷煩惱繫縛之果,此果乃由斷煩惱所顯,本不生滅之涅槃真理,故名「無為」。
成唯識論第十卷舉出二種擇滅:
(一)滅縛得──
謂斷感生之煩惱(指煩惱障)而得者。
(二)滅障得──
謂斷餘障(指所知障)而證得者
至於本宗所立之四種涅槃之中,唯第一種「本來自性清淨涅槃」,非攝於「擇滅無為」,以其不由斷障所顯故。
若其餘三者,則皆總攝於「擇滅無為」之中,何以故?
(1)有餘依涅槃──
乃三乘無學斷煩惱障,證得生空,所顯真如,即此真如,依義假名「有餘依涅樂」。
(以其身智果縛尚在,未滅苦依,故名「有餘依涅槃」)。
(2)無餘依涅槃──
乃身智都泯,永無三界苦因(煩惱障)苦果(一期五蘊果報身),所顯真如,即此真如,依義假名「無餘依涅槃」。
(3)無住處涅槃──
即前「本來自性清淨涅槃」之真理,由出二障(煩惱障及所知障),方能圓顯。
大悲、般若常所輔翼,以般若故,不住生死,以大悲故,不住涅槃;以般若即大悲故,利樂有情,窮未來際;以大悲即般若故,用而常寂,故復依義假名「無住處涅槃」。
以上三種涅槃,皆是滅縛、滅障而得者,故為「擇滅無為」所攝。
三、非擇滅無為
又作「非數滅無為」,謂此種無為;不必依正慧簡擇,而後永斷煩惱方顯,復有二種:
(1)理性自顯──
即真如本性,雖為客塵煩惱所覆,如淨明珠,處於淤泥,其體本淨,不必經由無漏簡擇之力方顯。
故百法直解云:「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故名無為。
」
(2)緣闕所顯──
即色心諸法,由眾緣所生,若遇緣闕不生時,則唯所依之清淨理顯,故名無為。
故百法直解云:「有為緣闕,暫爾不生,雖非永滅,緣闕所顯,故名無為」。
譬如
「眼識」與「意識」,專注一色境時,其餘之聲、香、味、觸等境都滅,即雖有耳識卻不聞聲,雖有鼻識卻不嗅香,雖有舌識卻不嘗味,雖有身識卻不覺觸。
何以故?以專注色故,其餘諸識緣闕不生故。
不但當時不生,而且於未來世,畢竟不生。
或問:眼俱意識,專注色時,耳等識雖不生,然於後剎那,應可再生;云何於未來世畢竟不生耶?
答曰:以後剎那再生之耳等識,已非前一剎那之耳等識矣!即被眼俱意識所障礙之耳等識,於未來世更不復生矣!何以故?以前五識唯是現量,不緣過未故!是以五識有「非擇滅」,由因緣不具故。
即依此有為緣闕不生所顯真理,安立「非擇滅無為」名。
(上述之義,摘自俱舍論卷一,原文如下:「永礙當生,得非擇滅。
謂能永礙未來法生,得滅異前,名非擇滅。
得不因擇,但由闕緣,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
」)
四、不動滅無為
即「不動無為」,乃顯現於色界第四禪之無為法也。
「不動」者,即「不動定」之略,乃「有動定」之對稱,俱舍論卷二十八云:「下三靜慮,名有動者,有災患故(初禪尋伺所動,二禪喜所動,三禪樂所動)。
第四靜慮,名不動者,無災患故。
災患有八,其八者何?尋、伺、四受(苦、樂、憂、喜)、入息、出息。
此八災患,第四(靜慮)都無,故佛世尊,說為不動。
」按此八災患,如風一般,能擾動定水,今第四禪,無此八災患,必如明鏡不動,亦如淨水無波,故名「不動定」。
而「不動滅」之「滅」字,正指滅此八災患也。
百法直解云:「不動滅無為者,入第四禪,雙忘苦樂,拾念清淨,三災不到,亦名無為。
」茲略釋如下:
(一)雙忘苦樂──
謂第四禪中,心轉寂靜,五受之中,苦樂二受都無,唯與「捨受」相應。
(按:「初禪」具三受 1.喜受,為意識之所相應 2.樂受,為眼耳身三識之所相應 3.捨受,為眼耳身意四識之所相應。
「二禪」具二受 1.喜受 2.捨受,此二受皆與意識相應。
「三禪」具二受 1.樂受 2.捨受,此二受亦皆與意識相應。
「四禪」唯有一,即與意識相應之捨受。
)故地持經說第四禪名為「捨俱禪」。
(二)捨念清淨──
即「行捨清淨」及「念清淨」。
1.行捨清淨:離樂不悔,名「捨」,謂既得四禪不動真定,則捨難捨之樂,不生悔心而得安靜平等之心,故名「行捨」。
亦云證四禪不動定時,心不念著,自能捨離,故名「行捨」。
(「行捨」乃善法之一,所以名為「行捨」者,為揀別捨受之捨也。
)
2.念清淨:「念」者,明記不忘也。
謂行者既得第四禪真定,當念下地之過,復念自己功德,方便長養,令不退失,進入勝品。
亦云證四禪不動定時,禪定分明,等智照了,故名「念清淨」。
(「等智」者,知世俗事之智也,等知諸法,故名「等智」。
見大乘義意卷十五)
(三)三災不到──
「三災」者。
劫末所起之三種災害也,有小大兩種。
若小三災,則發生於住劫,即住劫之中有二十增減劫,其起於減劫之終者,謂之小三災(刀兵災、疾疫災、饑饉災)。
若大三災,則出現於壞劫,即壞劫之中有二十增減劫,前十九增減劫,壞有情世間,最後一增減劫,壞器世間,壞此器世間有大三災(火災、水災、風災)。
今言「三災」,係指大三災也。
此大三災,非起於同時,各自輪次而起,以壞世界也。
(即初以火災壞滅七回後,再以水災壞滅一回;如此以火災七回、水災一回,反覆經七次後,再以火災壞滅七回,最後以風災壞滅殆盡。
)
1.火災──
焚燒欲界至初禪天。
2.水災──
浸爛欲界至二禪天。
3.風災──
飄散欲界至三禪天。
問:何緣下三定遭火、水、風災?
答:初二三定中,內災等彼故(「等」者,齊一也)。
即外在之三災,由內在之三災所感故。
如初禪以尋伺為內災,尋伺分別,猶如猛火,能燒惱心,故感外在之火災,二禪以喜受為內災,與輕安俱能潤身如水,故感外在之水災。
三禪以動息為內災,此息即是風,故感外在之風災。
總之:初禪內具三災,外亦具遭三災所壞。
二禪內有二災,外亦遭二災所壞。
三禪唯有一災,故外但遭一災所壞。
問:四禪何以三災不到?
答:四禪之所以無有外災者,以無內災故。
由此佛說四禪為「不動」,不動則不壞,內外三災所不及故。
夫「無為法」,離一切言說,平等一味,本無差別,但隨於能顯(如機之利鈍,悟之淺深等)方便說有差別。
今即隨行者,入第四禪「不動定」,所顯示之無為法,假名為「不動滅無為」。
五、想受滅無為
乃行者入「滅盡定」,所顯示之無為法也。
百法直解云:「想受滅
無為者,入滅盡定,想受不行,似涅槃故,亦名無為。
」茲略釋如下:
(一)滅盡定──
詳見前述「心不相應行法」之第六種可知。
乃滅盡心、心所(前六識心、心所及第七識之染分心、心所)而住於無心位之定,謂之「滅盡定」。
(二)想受不行──
「滅盡定」又名「滅受想定」。
因為一切聖人在進入此定前,特別厭患受、想二種心所,而務求伏滅之,故從「加行」(即進入正位前之加功修行)來立名,稱為「滅受想定」。
俱舍論卷一云:「生死法以受及想為最勝因,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迴。
」意即:有情眾生之所以生死流轉,無有間斷者,一方面固然是由於男女互相佔有,彼此耽著欲樂享受,另一方面則是由於中陰身投胎時,第一念所生起之顛倒想!由於眾生具有此「顛倒想」及「耽著欲樂享受」之二種因緣,所以自無始劫來,即在生死輪迴中,轉來轉去,受無量苦!
我佛世尊,示現於世間,講經說法,其唯一目的,即在令眾生離生死之纏縛,得涅槃之解脫!因此世尊後來在開示行者所修之諸定中,即有「滅受想定」一種,專門對治受想二種心所之活動。
修學此定之行者,若能依照世尊之指示,如法修行,即能克制受想,止息欲樂享受,遠離顛倒妄想,因而了脫生死,親證寂靜涅槃!
(三)似涅槃──
唯識心要卷七云:「此定雖屬道諦,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以其似涅槃故。
」意即:「滅盡定」是「有為無漏」之法,道諦所攝,非滅諦浬樂也。
又此定既屬道諦,宜是「有學」所攝,然似涅槃寂靜微妙,故非「有學」所攝;又此定既非滅諦涅槃,故亦非「無學」所攝。
如上所述,即隨行者,入滅盡定(亦名「無心定」),滅心、心所,令身安和,由此所顯示之無為法,假名為「想受滅無為」。
六、真如無為
由此法性,有真實、如常之相而得名。
前五種無為,皆依此假立。
成唯識論卷九云:「真謂真實,顯非虛妄;如謂如常,表無變異,謂此真實,於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曰真如,即是湛然不虛妄義。
」上文中「一切位」者,指聖凡因果,世出世間諸分位也。
由真如不變隨緣,故云「於一切位」:又由真如隨緣不變,故云「於一切位常如其性」,所謂在凡不減,在聖不增,處生死而不染,證涅槃而非淨,如水與冰,同一濕性,真如豈凝然死定之謂哉!
成唯識論卷二又云:「真如,亦是假施設名(譬如有蟲,食油麻之苗,名曰食油蟲,實不食油,假名食油,不稱體故,真如二字亦爾,亦是強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即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真如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空(即遮小乘化地部,執定實有,故說為空,空其情執,不空真如體也),勿謂虛、幻,故說為實(虛,謂偏計所執;幻,謂依他所現,即顯真如是圓成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非妄故名真,無倒故名如)。
」述記卷五十三亦云:「真簡有漏,有漏妄故,如簡無漏有為,彼體雖真,有生滅故。
」
以上解釋「真如」二字之意義已竟。
其次略說真如與諸法之關係:百法直解云:「真如即是色心假實諸法之性(按色心假實,即指前四位有為法也)。
諸法如波,此性如水;諸法如繩,此性如麻。
諸法非此,則無自體,此離諸法,亦無自相,故與諸法不一不異。
」
再次說明體證真如之方法:百法直解云:「惟有遠離偏計所執,了達我法二空,乃能證會本真本如之體。
」意即:吾人若欲體證真如,其下手處,即在觀萬法皆是依他起!一切凡夫,由於不懂依他起,而在依他起之萬法上遍計為實有,遂現起種種妄相,並且被這種種之妄相所困擾與束縛,因此長期流轉於生死苦海之中,無有休息!反之,吾人若能於依他起之萬法上,運用般若智慧,時時覺悟萬法皆是依他所現,暫時存在之假相,萬法當體即空,到底一無所得,如夢幻泡影,即能不被假相所迷,遠離遍計所執之妄相,而證入圓成實之妙理,跳出生死輪迴之漩渦,步入涅槃安樂之殿堂!
故百法直解一開始解釋本論之題目時即云:「若於一一法中,照達二空,則一一皆為大乘證理之門也。
」此即勸勉吾人若能在日用平常之中,對於世間森羅萬象之任何一事、一理,一一去觀照思維,通達我法二空之理,則從任何一事、一理,都是證入大乘理體(即真如)之門,而獲得了生死,成佛道之究竟利樂!此亦即天親菩薩造作本論之根本用意!
後說真如即唯識實性:何以故?成唯識論卷九云:「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者虛妄,謂遍計所執(即依他起上之遍計執)。
二者真實,謂圓成實性(即依他所顯之圓成實)。
為簡虛妄,說實性言。
」此即顯示遍計與圓成二性,皆不離依他起,但於依他起上,簡去虛妄之遍計執,即能顯出真實之圓成實(真如)。
今為簡「虛妄唯識性」(即遍計執),故加一「實」字,說真如為「真實唯識性」或「唯識實性」。
成唯識論卷九又云:「復有二性,一者世俗,謂依他起;二者勝義,謂圓成實,為簡世俗,故說實性。
」此乃遣除遍計執之無體法,而於有體法上,作依圓相對。
今為簡「世俗唯識性」(即依他起)而顯勝義之真如,故加一「實」字,說真如為「實性唯識」。
以上二說列表如後:
本論雖將一切法雖分析為五位,但一一法皆不離識,何以故?心王是識之自性故,心所是識之相應故,色是識之所變故,心不相應行是識之分位故,無為是識之實性故。
故曰:「五法事理皆不離識」,或曰:「一切唯識」,離識之外,一法也不能存在,故曰:「一切法無我」也。
如表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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