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紅豆進口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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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維持契作產銷制度,凡參加契作之廠商、農民團體及有關公會之會員(以下簡稱進口人)始可分配進口量。

契作價格必須按生產成本及農民收益等因素作 ... 目前線上:672人,瀏覽人次:65895208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申請紅豆進口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為穩定紅豆產銷,並兼顧農工雙方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每年於秋裏作紅豆種植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公告紅豆年需要量,扣除國內生產量,不足部分准許進口。

年需要量 以前三年之國內生產量加進口量之平均為基準,另依據供需狀況,得 以加減一成作為年需要量。

三、為維持契作產銷制度,凡參加契作之廠商、農民團體及有關公會之會 員(以下簡稱進口人)始可分配進口量。

契作價格必須按生產成本及 農民收益等因素作合理訂定。

契作工作應於每年十月底之前辦理完成 。

四、第三點所稱進口人係指(一)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廠商,主要產品項目 應列有紅豆加工食品,並加入臺灣區食品加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為會 員者。

(二)縣農會。

(三)省(市)、縣(市)雜糧商業同業公會 為會員者。

前項進口人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

五、進口人於每年元月一日起至三月底前,先向臺灣省農會提出申請分配 進口量,由該農會再送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審查後函轉農委會核發進口 同意文件,上述文件須副知經濟部國際貿易易局等有關單位。

進口量 分配方式另訂之。

六、進口人須繳交收購準備金(契作價格乘以進口量),以備產地價格( 每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低於契作價格時之收購資金, 以保障農民權益。

收購準備金若未使用即無息退還。

每年裝船期限自 四月一日起至八月底止。

收購準備金得以現金或六個月期金融機構保 付支票或附金融機構保證函之支票或本票繳交。

七、為提高農方契作意願,進口人按進口量每公噸捐助若干元作為生產獎 勵金,並成立紅豆基金,其管理要點另訂之。

收購準備金及生產獎助 金由臺灣省農會保管。

八、進口人如有哄抬售價、聯合壟斷或傾銷等行為,停止申請紅豆進口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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