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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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銀行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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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18條銀行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
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銀行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
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銀行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
,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參加金管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
得結業證書者。
但已符合法令遵循人員資格條件者,經參加金管會認
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
本款資格條件。
三、取得金管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
證照者。
銀行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
,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十六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
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
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
當年度取得金管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
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
銀行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
防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
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如國外
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經
第十六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
銀行董(理)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
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
職責應有之專業。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經辦事務予以抽查,必要時可洽請稽核單
位協助:
一、員工奢侈之生活方式與其薪資所得顯不相當。
二、員工已排定休假而無故不休假。
三、員工無法合理解釋其自有帳戶之大額資金進出。
員工有下列對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有功之具體事蹟者,應給予適當獎勵:
一、員工發現有疑似洗錢或資恐案件,並依據洗錢防制相關規定申報,對
檢警單位防範或偵破犯罪有貢獻者。
二、員工參加國內外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業務講習,成績優良或蒐集
國外法令研提對銀行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活動具有價值之資料者。
職前及在職訓練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職前訓練:新進員工訓練至少應安排若干小時以上有關洗錢防制、資
恐防制法令及金融從業人員法律責任訓練課程,使新進員工瞭解相關
規定及責任。
二、在職訓練:
(一)初期之法令宣導: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施行或修正後,
應於最短期間內對員工實施法令宣導,介紹洗錢防制法、資恐
防制法及其有關法令,並講解銀行之相關配合因應措施,有關
事宜由專責單位負責規劃後,交由員工訓練單位負責辦理。
(二)平時之在職訓練:
1.員工訓練部門應每年定期舉辦有關之訓練課程提供員工研習
,以加強員工之判斷力,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功能,
並避免員工違法,本訓練得於其他專業訓練班中安排適當之
有關課程。
2.有關訓練課程除由銀行培訓之講師擔任外,並得視實際需要
延聘學者專家擔綱。
3.訓練課程除介紹相關法令之外,並應輔以實際案例,使員工
充分瞭解洗錢及資恐之特徵及類型,俾助於發覺「疑似洗錢
或資恐之交易」。
4.專責單位應定期瞭解員工參加訓練之情形,對於未曾參加者
,應視實際需要督促其參加有關之訓練。
5.除行內之在職訓練外,銀行亦得選派員工參加行外訓練機構
所舉辦之訓練課程。
三、專題演講:為更充實員工對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令之認識,銀行
得舉辦專題講座,邀請學者專家蒞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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